21世纪以来发生的证券违法行为与上个世纪末的证券违法行为相比,呈现出三种变化:操纵市场类案例、透支挪用类案例所占比例急剧减少;信息披露违法案例和内幕交易案例大幅度上升。
法律应以精细化、精确化乃至数字量化的语言,大幅度地增加信息类条文在证券法中的数量和字数,消除证券市场上信息优势滥用类违法行为
近日,报喜鸟董事叶庆来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据证监会网站披露,由于叶庆来存在短线交易、叶庆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银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利用个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违法事实,证监会决定对其实行警告及罚款的处罚。
叶庆来是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诸多对象之一。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通过梳理证监会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大体勾勒出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概貌。
证券违法行为出现三种变化
关于叶庆来的违法情况,证监会查明以下事实:
叶庆来任报喜鸟董事时,其利用“王某杰”账户短线交易。
2012年2月1日至3日,叶庆来买入报喜鸟股票37.94万股,2012年7月3日卖出2.94万股;2012年8月28日至12月10日买入报喜鸟股票152.46万股,2013年2月4日至20日卖出127.46万股。
此外,叶庆来在任上海银沙的法定代表人时,自2013年2月5日起,上海银沙利用“郑某云”个人账户,交易多家股票,合计获利224万元。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叶庆来的上述行为和上海银沙利用“郑某云”个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证监会决定,对叶庆来的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上海银沙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等额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叶庆来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证券市场是一个名利场,从来都是天使与魔鬼同在。尽管执法者不断打击并试图消灭证券市场上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它总是难以绝迹。”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表示。
据邢会强统计,自2001年1月至2014年5月31日,证监会总计作出了51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期货案件)。
此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白建军收集了证监会自1993年10月至1998年12月间公布的60个行政处罚决定(不含期货案件)。
邢会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1991年相继成立以来,据不完全统计,证监会至少共计开出了57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999年和2000年数据缺失),这“大体上可以反映二十多年来证券市场上的违法犯罪行为总体概貌”。
自2001年1月至2014年5月31日的51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8类证券违法行为中,信息披露违法案例占总样本的59.19%,将近六成,稳居“证券违法行为榜单”第一位;排在第二位的是内幕交易,占比近二成(16.05%);排在第三位的是违规买卖股票,主要表现是“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将近占一成(9.67%)。
“从违法行为性质角度看,信息披露违法案例是最主要的违法形式。”邢会强说。
白建军的统计显示,在上个世纪末,排在第一位的证券违法是操纵交易价格类案件,占30%;排在第二位的是透支挪用类违法案件,占18.3%;欺诈发行股票或债券、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编造虚假信息、中介人员虚假证明等四类案件(相当于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合计占比约33%。
邢会强说,他统计的结果与上个世纪末的证券违法行为相比,呈现出三种变化:操纵市场类案例、透支挪用类案例所占比例急剧减少;信息披露违法案例和内幕交易案例大幅度上升;新的证券违法类型出现。
交易环节违法行为占比高
2001年1月10日,证监会作出当年1号处罚决定书,对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罚。
证监会认定,大鹏证券公司于2000年6月19日违规申购本公司承销的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中签64000股。2000年7月6日,大鹏证券将这些股票全部卖出,盈利123万元。
证监会认为,大鹏证券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承销股票”的规定,没收大鹏证券公司非法所得123万元并罚款6万元。
邢会强的统计显示,在包括大鹏证券在内的517个违法案例中,共计有30个案例发生在证券发行环节,487个案例发生在证券交易环节,后者占比超过9成。
白建军统计发现,在上世纪末,证券发行环节中的违法犯罪只占21.7%;证券交易环节中的违法犯罪最为常见,占78.3%。
邢会强认为,上述数据说明,上个世纪末至今,证券交易环节一直都是证券违法的最主要领域。此外,进入21世纪以来,证券发行环节的违法比例进一步降低,证券交易环节的违法比例进一步上升。这说明,证监会将执法重点放在交易环节是符合实际的。
邢会强表示,经过对证券发行环节进一步分析发现,在21世纪以来的30个证券发行环节的违法案例中,27个案例属于“欺诈发行股票”。可见,在证券发行环节中,执法重点在于“欺诈发行股票”。未来随着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推行,预计此类违法行为会进一步增多。
两位专家的统计显示,在上世纪末,证券经营者是主要的违法群体,占比达43.3%;21世纪以来,这一比例降至10.64%。在上世纪末,发行人违法占比26.7%;新世纪以来,这一比例上升至39.46%,发行人成为主要违法群体。
专家进一步统计发现,21世纪以来,有63家中介组织(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被处罚,其中,会计师事务所是“重灾区”,它们主要为信息披露违法所牵连,共被处罚了47家次。
统计发现,在投资者实施的违法中,上世纪末,最主要的还是滥用资金优势,占比69.2%;其余30.8%为滥用信息优势的违法。
在证券发行市场中,根据白建军的统计,在上世纪末,以滥用信息优势表现出来的违法犯罪占到了92.3%。21世纪以来仍然如此,根据邢会强的统计,以滥用信息优势表现出来的违法犯罪比重高达90%。这说明发行市场中的违法主要是信息优势的滥用,突出表现是虚构虚假信息。
邢会强表示,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操纵市场类案件的大幅减少,除证券公司外,其他行为主体都是以信息优势为牟利工具。加之证券经营者滥用信息优势的违法也占有较大比例,因此,证券监管的制度设计应主要针对信息。
证券监管制度设计需精细化
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法进行修改时,强力推行客户证券交易保证金由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托管,消除了证券公司作案的便利与可能性。
前述统计显示,该规定实施后,原本位居证券违法行为数量第二位的透支挪用类违法案件占比开始减少,特别是对21世纪以来发生的31起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案例进一步统计发现,违法行为开始时间都在证券法新规定实施之前。
邢会强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中,唯有不断改革,纠正那些违背市场规律的错位的制度设计,才能大幅度减少某类违法行为。“面对21世纪以来证券违法行为中滥用信息优势型的违法明显增多,遏制此类违法行为也必须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这一根源入手”。
邢会强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证券监管的制度设计,应主要针对信息,在证券法和证券监管中系统确立信息披露制度的中心地位。
统计显示,我国用证券法的39个条文、证券投资基金法的3个条文,共42个条文来规制证券市场上滥用信息优势类违法行为。这39个条文约占证券法总条文数(240条)的16%。39个条文共计4844字,约占证券法总字数(28653字)的17%。
邢会强说,证券法用大约17%的篇幅规制证券市场上80.66%的违法行为,这一比例有些失调。因此,应以精细化、精确化乃至数字量化的立法语言,大幅度地增加信息类条文在证券法中的数量和字数,消除证券市场上如此猖獗的信息优势滥用类违法行为。
这种精细化立法的现实依据在于,21世纪以来,滥用信息优势类违法共417件,其中的27件发生于发行市场,390件发生于交易市场。
邢会强建议,在修改法律时,立法者应少用一些原则性的立法技术,多用一些数字化的、精细化的立法技术,直接在证券法中将这些指标予以量化,更利于市场主体学习和遵守。
未来寓于历史之中。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何谓“重大遗漏”?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这里的“较大影响”“重大事件”的标准是什么?仍是“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为了弥补操作性的不足,证监会于2007年颁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其中将“重大事件”扩展列举到了21种。
随后,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将其予以数学化表达,将“重大”量化为交易所涉及某项会计指标占到上市公司该指标的一定比例(如10%、50%等)以上,有时再附加要求其绝对金额要超过一定数值(如1000万元)。
不过,全国股转系统(即“新三板”)在这方面却没有量化规定,这导致在实践中挂牌企业的某项交易该不该披露无所适从。鉴于此,邢会强建议,证券法可以规定信息披露较高的量化指标,然后允许不同证券交易(场)所、不同板块制定更低的量化指标作为披露标准。如果这些证券交易(场)所没有更低的量化指标,则使用证券法的规定。记者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