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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企业上市“隐性”门槛

欢迎发表评论 2013-3-28 08:50   来源: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钱杰   编辑:queena
     800多家IPO排队企业,已经成为高悬在A股头上的一把利剑。每每IPO开闸流言传出,总会牵动股市的神经。问题在于新股发行的供求严重不平衡,千军万马要挤IPO这一座独木桥。为维护股市健康生态,监管层不仅应该开辟其他募资渠道疏解IPO堰塞湖,更应加强监管,严惩财务造假,提高企业上市的“隐性”门槛。

  在国际成熟市场上,上市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不仅意味着可以公开融资,更意味着成为一个公众公司,必须对公众持股人负责、接受更加严格的监管。其一举一动都会暴露在股东、媒体和监管机构的关注和监督之下,这种严格的监督可以称得上是一种上市的“隐性成本”。因此,企业在决定上市与否时都会评估这一成本,海外许多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并没有选择上市这条路,甚至有不少上市企业会选择私有化退市。但在国内,上市的“隐性成本”实在太低,尤其是对于财务造假和欺诈的惩处力度较轻,这使得上市甚至造假上市高收益、低风险,在某种程度上诱使个别企业铤而走险。

  从最早的银广夏到近年的立立电子(002257,股吧)、胜景山河(002525,股吧)、万福生科(300268,股吧)事件,包装上市、造假上市的例子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对股市的信心,但较轻的处罚力度没有吓退造假行为。究其主因,还是违法成本太低,监管力度仍显不足。

  这方面成熟市场有不少值得借鉴的经验。上市公司如果在美国市场造假,将面临大量的法律诉讼甚至勒令退市,企业高管和中介机构负责人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美国能源巨头安然公司在2001年因虚增利润丑闻败露而迅速破产,相关高管分别获刑5年至10年。

  在香港,标志性的案件是对造假上市的洪良国际的处罚。因获得洪良国际财务造假的线索,2010年3月29日,香港证监会迅速对洪良国际展开法律程序,要求香港高等法院发布相关强制令,冻结了洪良国际上市募集的资金,之后责令洪良国际以10.3亿港元回购其已经发行的新股,回购所耗资金超过了洪良国际在香港IPO募集的9.97亿港元,洪良国际的保荐机构兆丰资本也因此被吊销牌照,并被处以4200万港元罚款。此外,香港证监会去年正式提议,保荐人需要为招股书上的不实陈述负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最高惩罚为罚款70万港元和监禁3年。

  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学习。监管部门应采取多种方法加强监管,提高IPO企业的造假成本,令造假企业知难而退: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对IPO涉及主体的处罚由目前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为主过渡到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三罚并重”,迫使各主体加强自律、提高自身水平;其次,完善上市公司欺诈行为的赔偿机制,鼓励投资者以集体诉讼形式向造假欺诈公司索赔;最后,放宽对并购和再融资限制,鼓励中介机构从事并购业务,这样不仅可以提高IPO中介机构的质量和信誉,而且可以使中介机构不必担忧失去客户而被迫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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